国办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适当加强中央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方案》明确,从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划分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改革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适当加强中央在长江、黄河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方案》提出,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改革方案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改革方案要求,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区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方案》强调,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适当加强中央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国家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督察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国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国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国家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相关国际条约履约组织协调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地方环境信息发布,地方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跨国界水体污染防治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以及重点海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中央在长江、黄河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并适当考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因素。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推进省以下改革。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区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四)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