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法律及后果

    2018-12-20 09:51:47 140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法律及后果

    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本)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实施主体:赤峰市松山区环境保护局 承办机构:监察大队、法制科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①对涉嫌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②对有关物品、场所进行检查或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③对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④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

      3.审查责任:审查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4.告知责任:①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但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决策责任: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审议决定并将集体审议过程予以记录。

      6.决定责任:①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③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7.送达责任:①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当场能送达处罚文书直接当场送达,如不能当场送达的文书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②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8.执行责任:①对于确有经济困难,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②对于没收的非法财物、销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由两名以上环境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监察支队指出未采取没收、销毁措施)③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本)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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